9家药企违法事实曝光
日前,从广东、海南、福建三省获取最新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东莞、广州、佛山、儋州、海口、南平六地药监局共有9家药品经营/生产企业11起行政处罚案件遭公开。
9家企业分别为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医药有限公司、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永德堂大药房嘉怡分店、广州市荔湾区永德堂大药房、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
从主要违法事实来看,包括生产劣药、销售假劣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通过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等。其中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和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各有两起案件。
以下为案件详情:
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恩替卡韦胶囊”
处罚结果:警告,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5月18日
处罚机关: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邮售、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
处罚结果:警告,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5月18日
处罚机关: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经营的中药饮片熟地黄(批号:1711011)、生地黄(批号:1710011)、鸡内金(批号:1611012)和山药(批号:170102),经抽检被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已召回及仓库中库存的涉案药品生地黄(批号:1710011)有5kg库存、鸡内金(批号:1611012)有10.74kg库存、山药(批号:170102)有3kg库存。经核算,销售涉案药品利润为1,033.5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药;
二、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16日
佛山市御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山药”(批号:17Z0901)经检测检验结果的浸出物为3.4%(不符合规定,浸出物不得少于4.0%)。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产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3日
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收到决定书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0日
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劣药生地黄,涉案货值金额1191.5元,违法所得1177元。
处罚结果: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1174元;2.罚款1191.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365.5元。
处罚截止期:20180614
处罚机关: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假药薄荷,涉案货值金额28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处以:1.没收假药薄荷38包;2.罚款840元。
处罚截止期:20180614
处罚机关: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仁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曾于2018年3月30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并于2018年4月1日至25日期间,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丙烯颗粒(批号:7G231F01)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9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荔湾区永德堂大药房嘉怡分店
主要违法事实:曾于2018年3月30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并于2018年4月1日至24日期间,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0170614)等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9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荔湾区永德堂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曾于2018年3月30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并于2018年4月1日至25日期间,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丙烯颗粒(批号:7M522F01)等的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9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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