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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药企67条缺陷分类汇总

 20180529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05月份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通报,涉及缺陷的企业有7家,发现67条缺陷,其中主要缺陷3条,一般缺陷64条。具体缺陷内容整理如下:  

7家企业67条主要及一般缺陷汇总:  

主要缺陷3条:  

一、质量保证  

1、未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对新增生产品种维U颠茄铝胶囊Ⅲ、维生素B1片进行清洁验证;新增生产品种维U颠茄铝胶囊Ⅲ工艺验证数据不完善,缺总混均匀性检查,缺颗粒中间产品贮存期等验证数据。  

二、文件管理  

1、《生产日期、有效期确定程序》(SMPQA-GE-019-01)未制定有效期的表达格式,未制定混零头后的批次有效期的确定原则;《物料储存条件管理规定》(SMPMM-GE-07-02)对仓储区温湿度做了规定,但物料大多无储存条件标识,各种物料温湿度环境控制无书面规定;《衡器自校操作规程》(SOPEM-CA004-01)未明确校对的具体过程,所附记录表格只能记录一个校准值点,实际称量五个点。  

三、确认与验证  

1、土霉素生产工艺再验证(VAL-TM-003-2017)土霉素离心机滤袋清洁确认,未以风险评估形式确定风险点。  

一般缺陷64条:  

一、数据可靠性(含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1、成品库仓储区阴凉库温湿度计算机化控制系统未进行验证。  

二、生产管理  

1、医用氧充装车间待清洁、待充装区域无标识;  

2、医用氧贮罐底部液氧充装口无防止污染的措施。  

3、充装岗位汇流排、充装头无编号;  

4、医用氧储罐底部液氧充装口无防止污染的措施;  

三、质量控制  

1、取样标准操作规程(GZ-JY-021-00)中未规定成品的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  

2、取样人员授权书未发至仓储部门;  

3、《取样管理规程》SMP-EL-QC013描述“成品取四份用于微限、理化、复测及留样”未明确每个品规的取样量,不易操作;  

4、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超过有效期,其中一人从未取得授权;  

5、化验室使用的盐酸滴定液(0.01moL/L(批号:180414)无标定记录;  

6、饱和氯化钠溶液标签未标示浓度、配制日期;  

720180315成品医用氧氧浓度含量测定中数字修约不规范;  

8、《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操作规程》(SMP-Qu-016-005.2.4.2复检描述中包含的内容“流动相”“含量均匀度和片差均匀度”与本企业的产品无关;  

9、液态氧分装前检验原始记录(180101)、医用氧成品检验原始记录(180101180203180302)未归档保存;  

10、成品异常毒性的检测委托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检验协议中,检查标准为部标89版,与实际(2015版中国药典)不符;  

11、土霉素原料药(批号ZH1803006)原始检验记录中“鉴别2”未见紫外扫描图谱,不能证明最大吸收峰在353nm  

12NaOH滴定液(批号20180201)储存容器为玻璃瓶、玻璃塞,且无防止CO2进入的装置;铜绿假单胞菌的储存条件不规范;  

13、企业按照《特殊药品管理标准》(SWP-WL-022-01)6.4中“特殊药品取样量应为一次检验所需数量,不得留样”的规定,未对咖啡因、盐酸麻黄碱进行留样,不易追溯;  

14、磷酸苯丙哌林片(批号:20170301)持续稳定性考察报告中,含量未按标准规定的标示量进行考察,不易判断变化情况;  

15、未对常温留样室20182月以后的成品留样观察进行记录;  

四、质量保证  

12017年度医用氧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未对回顾分析结果进行评估。  

2、《医用氧2017年年度质量回顾报告》中未对充装压力、氧含量等指标进行回顾;  

3、《医用氧2017年年度质量回顾报告》(F-ZLGL-2017-01)中未对年度使用的所有的气瓶质量情况进行回顾,仅对年度检验气瓶(46只)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回顾;  

42017年磷酸苯丙哌林片年度质量回顾中,标示量趋势图与产品原始数据不相符,并出现了崩解时限趋势图与检验项目不相符;  

52017年自检报告中无纠正和预防措施。  

62017年自检报告中无自检计划,自检记录中无自检人员签名;  

7、医用氧工艺规程(SC-SOP-09009-01)中规定充装时间应大于30min,医用氧(批号:20180417)批生产记录中有12个气瓶充装时间为28min,未及时启动偏差调查程序;

8、《自检记录》的内容未包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取样、确认与验证的相关内容。  

9201761日至3日,自检发现3个缺陷问题,企业未启动偏差调查;  

102017.10.29企业发生液氧泵(DYB60-600)电机缺油,声音不正常,对轴承进行更换,未启动偏差调差和CAPA  

11、《自检记录》(F-2J-002-00)的内容未包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取样、确认与验证的相关内容;  

12、用于三级发酵的发酵罐(编号31720171月份装pH探头,未纳入变更记录;

13、《进厂物料免检管理标准》(SMP-ZL-068-00)中规定“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子公司,转移到集团公司的另一产地的物料,如果生产方已检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报告,可免检。”未进行风险评估;  

14、维U颠茄铝胶囊Ⅲ(20180501)批记录显示制粒岗位槽混开机时间为9:20,现场检查时间为10:10,槽混时间超过《GH-200型槽型混合机操作规程》(SOP-SB-013)规定的30分钟,未启动偏差调查;  

15、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档案中,缺维生素B1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16、质量部门未参与主要物料黄豆饼粉的供应商审计;质量保证协议有效期201837日;  

五、文件管理  

1、医用氧(批号:180407)批生产记录中未附包装标签样张、成品审核放行单。  

2、医用氧(批号:20180417)批生产记录中充装流量记录为1.8m3/h,无具体计算过程;  

3、胶体酒石酸铋(批号:201803010)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使用的氢氧化钾溶液的批号;氢氧化钾溶液(批号:201803006)的配制记录中未记录氢氧化钾的称量过程;固体制剂车间制粒间2,胶体果胶铋颗粒(批号:20180303)批生产记录中沸腾制粒干燥机设备编号与实际使用设备编号不一致;

4、批生产记录中无标签样  

5、批生产记录中无汇流排编号、充装头编号;  

6、医用氧工艺规程(JS-BZ-001-01)中规定液氧泵电机的转速调至于300rpm正常后调至600rpm,液氧泵的标准操作规程(GZ-SB-002-00)中规定液氧泵电机的转速调至于150rpm正常后调至600rpm,批生产记录中按医用氧工艺规程执行;气瓶清洁标准操作规程(GZ-WS-004-00)中规定新购瓶充装前必须置换三次,其余瓶置换二次,批生产记录中所有气瓶均置换三次。  

7、医用氧工艺规程(SC-SOP-09009-01)中规定空瓶余压检查时,余压应大于0.05MPa,充装流量不大于8m3/h,医用氧(批号:20180417)批生产记录中规定为余压应大于0.2MPa,充装流量不大于3m3/h  

8、《各岗位人员职责》(SNMP-Pe003-00)未见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和批准日期;3.4.2:化验员依据的《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未及修订;  

9、提取车间脱色工序后的物料通过10um过滤器进入洁净区,用于调节pH的氨水通过膜过滤进入洁净区,对过滤器及膜的完整性检查无记录;无参观服的清洗记录。  

10、《实验室计算机化系统管理和操作规程》SMZ-ZL-QC027过期文件在现场;  

六、物料与产品  

1、医用氧充装车间空瓶待验区存放有6支不合格气瓶;  

2、液氧罐(ZCF15/0.8)缺乏货位标识,批号为180302的医用氧的检测样品无标识,停用的压力泵无状态标识;  

3、固体制剂车间中间站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批号:20180305)中间体货位卡和物料进出台账中进站数量记录不及时;  

4、需阴凉保存的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批号:20182007)存放于常温包材库;  

七、厂房设施与设备  

1、未定期对测量用天平进行检定或校准;  

2、生产用高效沸腾干燥机(GFG-150)进出风温度探头未进行校准;检验用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天平等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检定校准;  

3、现使用的编号为662的气瓶(检验有效期是14-17),超出安全效期  

4、未建立低温液氧泵的设备使用日志。  

52018314日的设备维修记录中未记录气化医用氧冲排管的焊接;  

6、离心机缺预防性维护计划,如:未明确密封垫的更换周期。  

7、成品库仓储区阴凉库温湿度,计算机化控制系统无设备编号;  

8、原料药车间1线退更间压差为6Pa  

9、现场检查时称量单元上压差指示值为压差表最大值(60帕)超过初始压差(25帕)的两倍,企业未按规定对高效过滤器进行更换;高效沸腾干燥机(GFG-150)进风初中效无维护保养记录;  

八、确认与验证  

12017年度再验证时,未制定验证总计划。

九、机构与人员  

1、充装岗位操作人员培训记录中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缺培训效果的评估;  

2、固体制剂车间空气净化系统岗位操作人员对臭氧消毒原理、压缩空气系统原理及维护知识不熟悉;  

32018年年度培训计划未经规定的人员审核批准;  

4、部分检验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不到位,如: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检测维生素B1片含量时,未按药典规定扫描确认最大吸收波长后再进行测定吸光度值;ZRS-8G型智能溶出试验再确认报告中,无对照品称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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