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医疗技术规范 避免医疗纠纷
事情发生在2009年11月。
笔者接到A医院电话,A医院是笔者的合作医院,即笔者为A医院提供日常法律问题的咨询,医院内部、外部法律事务处理。合作已有近两年时间,A医院虽说是民营医院,但其有技术特长,管理比较到位,遇到医疗纠纷比较少,到目前还没有鉴定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但听到电话中焦急的声音,我首先感到了A医院遇到了棘手的事。
原来是A医院一口腔科甲医生,因为给一香港的患者进行矫正手术,术中拔掉了患者二颗牙齿。经半年多矫正,患者及家属不满意,再回到香港就诊时,香港医生认为甲医生应当先患者拍牙片,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应当拔这两颗牙齿,并认为拔牙不太合理(后来听患者家属讲的)。故要求A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提出赔偿数额达二百多万元。在A医院给笔者电话前,患方有十余人(说是患者的叔叔、表叔、表兄弟等)已到医院纠缠了三天。第一天十余人到了医院办公室,提出医疗事故赔偿,医院回复需要调查,三天后回复他们。第二天开始,他们的方式是保持4-5人(身着黑色的短衣、短裤,剃光头,三十岁左右)一直跟着甲医生,从早晨上班,直到医生回家,不和医生说话,不吵,也不闹。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天医院安排甲医生住在医院值班室;第二天情况还是如此,甲医生还是住值班室;第三天,甲医生受不了了,因为这样,没有病人找他看病,他也不敢回家,他的精神处于恐惧的状态。甲医生找到医院,要求解决。期间医院也报了警,警察来了,看到也没有发生什么,向那几位说了几句就走了。
听完上述情况,笔者立即赶到医院,找到医院经办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作出判断“情况属实”。再和医院领导沟通,笔者意见:医院医疗过错存在,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医院领导同意笔者意见,并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及处理方式交换了意见。
笔者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医患双方带到派出所,笔者作为医方代表;同时邀请司法所干部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在司法所干部到之前,笔者先与患方代表谈了一谈,告诉他一些医疗事故赔偿的常识。因为双方都不是当事人本人,一切交谈都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他口头上虽不认同,根据他的说话语气,笔者明白他在民事赔偿方面,有一定的知识,甚至有可能他以前也处理过类似的事情(笔者不敢说他是医闹)。
调解开始,笔者代表医院表达了两个观点,第一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第二,医院愿意在法律范围内调解。司法干部也表述认同笔者的看法,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里处理纠纷,否则他们也无法调解。患方代表说明他们要求医疗事故赔偿二百万的理由,其一,现在情况,患方对大陆医院丧失了信心,要求只能到香港修复牙齿,大概费用70至100万;其二,患者本人因此失去了工作,大概赔偿30万左右;其三,需要精神损失费50万;其四,其他费用20-30万。并申明他是咨询了香港律师,做出这样赔偿要求的。
针对患方意见,笔者谈了以下意见:其一,本案发生在深圳,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本次纠纷,无论是否存在香港律师意见,都不能作为参考。其二,目前情况医院只认可3万左右治疗费,这也是医院在咨询相关权威医院得来的(咨询时,患者也在场)。其三,目前患者可能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这还是建立在两颗牙齿损害的前提下评估的初步最大化的意见(两颗牙齿是否不该拔在此不讨论)。其四,如果患方不认同上述三点,患方可走医疗事故诉讼程序,医院愿意承担诉讼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话说间,时间已到了晚上九点,患方时不时说几句不着边慰的话,时不时有人在打电话,就是没有人表态。鉴于这样的情况,笔者与司法所的干部交流了一下。然后由司法所干部提出,请患方回去商量,将商量的结果报告司法所,或者直接与笔者联系。如果有必要,司法所再次组织调解。
本案又经过笔者多次的电话沟通,最终达成协议。
本案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口腔纠正前,没有根据医疗规范,先进行拍片,然后再评估是否应当拔除两颗牙齿,存在过错。事实上,患方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才导致这次医疗纠纷,并且患方占有有利的证据。笔者接触到本案后,也与甲医生沟通,甲医生也认识到这一点。
甲医生告诉笔者:由于A医院没有牙科拍片机,同时担心如患方到其他医院拍牙科片,此病人可能丢失,所以才根据经验给患方进行了拔牙、校正手术。事实上,患者的手术还是比较成功的。看过校正前后的外观,笔者也同意甲医生的看法,患者是较术前漂亮了。但医院和医生还是付出了代价,就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也清楚是可能鉴定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庹明生博士 20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