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亮点九: 累计积分入法 强化医疗过程监管
庹明生博士 深圳医学律师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过程管理纳入了法制化渠道,并且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过程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和现有的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比较,也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强化了对医疗执业行为的管理。
2009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记分办法和标准,将医疗机构执业的过程纳入监管范畴。
2011年,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进行细化,规定积分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对医疗机构暂缓校验。
2016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正式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将医师执业行为的过程纳入监管的范畴。其规定将记分做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对医师执业行为以累计积分的形式对其执业的过程进行监管在全国属于首例。
《条例》利用特区立法的优势,在坚持《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原则下,突破《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设定:“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并授权“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条例》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时,予以警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24分时,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36分时,应当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4分时,予以警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8分时,应当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6分时,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可能考虑到《条例》的稳定性,在正式稿中,该具体规定被删除,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具体累积记分办法时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