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亮点之四: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明确为公共场所
医患纠纷增多,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聚众闹事、对医务人员侮辱威胁、恐吓、谩骂,甚至伤医、杀医等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定位。现行法律对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管理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如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将“医疗机构”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即医疗执业场所就属于“一般场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发现扰乱医疗机构执业的事件,属于医疗机构的内部事务,首先需要医疗机构自己处理,公安机关只有在接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报警时,才会出警;只有在公安机构确认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后,方可立案以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处理。所以,自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发出《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以来,不完全统计,有公安部参与的类似法律文件至少的七个,但效果不佳。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该条首先明确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同时也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哪些属于具体的违法行为。
那么,对“公共场所”与“一般场所”管理有什么区别呢?比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一目了然。
1、《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4、《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5、《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也就是说《条例》实施后,再发生扰乱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的(《条例》列举的任何人不得有的行为)、停放尸体的,只要发生就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执业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的;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对于公共场所,公安机关也将增加警力的配备,保持对该区域的高度注意力。总之,可以预见《条例》实施后,医疗秩序的维护无论从意识上,还是实操上都将上一个新的台阶。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明确为“公共场所”也是对现行的法规的突破,有利于保障良好医疗秩序,从影响力上讲其地位不及于对医师管理改革、对患者权利保护、对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调整的突破,故将其排在《条例》亮点之第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