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11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8月5日)
典型案例1
刘伟、黄康等1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3年5月,被告人刘伟租用被告人王树前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金桥镇的一民房,从被告人黄康、高洪等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并雇佣被告人宋彬、童大伟、黄红刚进行非法屠宰、销售死猪活动。其间,被告人刘水清帮助刘伟搬运死猪肉,被告人王健明帮助刘伟将宰杀好的死猪肉销往重庆等地。另,2010年以来,黄康伙同被告人黄玉秋、曾德华,从被告人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人手中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再转手给刘伟等人屠宰销售。2013年6月,公安机关在刘伟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余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挡获黄康、黄玉秋运输的死猪4.34吨。
此案分别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27日对韩兴洪、陈军华、雷泽江等7人立案侦查;成都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8日对刘伟、王树前等7人立案侦查;新津县公安局先后对黄康、黄玉秋等5人立案侦查。后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以上案件由成都市公安局合并管辖。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韩兴洪、刘伟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经指定双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后,该院于12月30日提起公诉。2014年4月10日,双流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伟、黄康有期徒刑各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为该案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间,针对此案由三地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况,成都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公安局协商,由市公安局合并管辖,统一指挥,集中报捕,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亦确保了执法尺度的统一性。同时,针对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疏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蒲江县畜牧局、郫县商务局、双流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检查。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地参与了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典型案例2
王勇朝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初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勇朝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方荣坤、甘兴忠等人租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7组一民房开设加工作坊,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直接在地下挖了3个窖池,将收购来的新鲜蕨菜和笋丝简单清洗后存放于窖池,并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水溶液直接浸泡。随后,再用印有其原在四川省隆昌县注册业已过期作废的“能辉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进行包装,并在包装箱上使用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装箱包装后用于出售。经查实,王勇朝等人销售金额达77721元,查获未销售货物价值53714元。
该案线索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区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区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由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公安机关经审查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侦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29日对王勇朝、甘兴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12月13日提起公诉。2014年1月23日,雨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王勇朝、甘兴忠各有期徒刑七个月;方荣坤、方华芝、王秀芝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七个月;刘再勇、蒋小花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是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移送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着重收集销售金额证据,逐一查实下线购买数量及金额,确保销售金额达到构罪标准;要求公安机关对笋丝、野蕨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以及未销售货值进行鉴定,保证案件顺利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注重强化监督意识,深挖职务犯罪线索,从该案中发现并监督立案一起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某质监局副局长舒某某因在日常工作中疏于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辖区内无证加工窝点,被追究食品监管渎职刑事责任。该渎职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查处的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3
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周雄、王成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在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经营的“周吴老坎串串香”火锅店餐厨泔水过滤加工成地沟油约2900斤供顾客食用。
经鉴定,该地沟油底油中DBP(又称增塑剂或塑化剂,具有干扰内分泌的作用,可造成生殖和生育障碍)含量超标170%,自助底油超标33%。
被告人周雄、王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白银区检察院于2014年5月16日建议白银区食药监局稽查局移送白银区公安分局。次日,白银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30日白银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30日提起公诉。2014年11月11日,白银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雄、王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线索,系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在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发现并移送的。检察机关在接到食药监管部门通知后,第一时间抽调办案骨干赶赴现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提取固定证据,并迅速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由于反应快速、应对得当、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定性准确,为顺利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奠定给了基础,有效震慑了犯罪。在2014年开展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共监督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法院已作有罪判决3件。通过严厉查处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净化了食品市场,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4
熊智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熊智伙同熊岚经营上海锐可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2012年3月起,熊智在南昌麦高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奶粉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内蒙古亚华乳业有限公司购入大包牛奶粉,擅自加工、生产国产奶粉,并冒充可尼可、善臣、贝诺贝滋、乐氏及欧恩贝等品牌进口奶粉,投放市场销售牟取利益。案发后,共扣押奶粉共计23万余罐,400多吨,涉案金额2亿余元。经抽样检测,在其生产的13件奶粉中,有2件含有致病菌,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有11件检测值不符合能量及营养成分标示值,夸大了食品的营养水平,属于伪劣产品。
2013年4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议奉贤区工商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奉贤区工商分局于4月29日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同日,区公安分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并于5月30日提请批准逮捕。2013年6月6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将熊智等人批准逮捕。2015年2月,熊智等8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至70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的一起以国产婴幼儿奶粉冒充原装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案件。案件涉及婴幼儿奶粉的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涉案人员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从严从快办理,共批准逮捕10名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一是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密切与工商、食安办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到早发现线索,早分析研判,早监督立案;二是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做到三级侦查监督部门在研商案件中联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中联动、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在捕诉衔接上联动;三是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能的同时,注重发挥监督职能,确保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实现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5
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等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吴金水、陈雪彬伙同冉仕勤等人分别从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龙田镇、江镜镇一带二十多家的养猪场收购、捡拾病死猪运回上迳镇蟹屿村一废弃养鸡场内屠宰,后以每斤1.4至1.8元的价格收购病死猪肉运回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其老房子中冷冻加工后以每斤2.3元的价格售给某加工成食品厂加工,并出售供人食用。
2013年5月1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15日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9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金水、陈雪彬、冉仕勤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中,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打掉了一个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地下产业链条。办案过程中,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不仅通过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确保案件快速办理,还根据当地病死猪肉案件特点,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探索有偿回收处理病死猪机制、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检察建议,有效参与了当地的社会治理方式创新。
典型案例6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央电视台播出《追踪病死猪肉》的新闻,新闻中报道,江西高安不少病死猪被长期收购,销往广东等七个省市。后江西省院将此案交由宜春市院立案查处。目前共立案16人,其中丰城市院立案7人,高安市院立案9人。该系列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丰城市院2014年12月30日以事立案,2015年1月20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了丰城市商务局原副局长唐茂辉(副科)、丰城市商务局执法大队原大队长任国忠、丰城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原科长熊俊鹏、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原党组成员孙国清、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原站长付宜青、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原副站长熊巍、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站员丁怡等7人玩忽职守案。
经查,丰城市畜牧水产局孙国清、付宜青、熊巍、丁怡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对瑞丰公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瑞丰公司不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猪,引起央视新闻报道曝光“12?27”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丰城市商务局唐茂辉、任国忠、熊俊鹏作为生猪屠宰活动行业管理部门中履行监督执法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在对瑞丰公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严格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瑞丰公司不断搬迁并持续屠宰和销售病死猪,引起央视新闻报道曝光“12?27”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5年2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局长王细亻毛(正科)玩忽职守、受贿案。2014年12月30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副局长艾海军(副科)玩忽职守案。2014年12月31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原副局长兰长林(副科)玩忽职守案。经查,王细亻毛、艾海军、兰长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安市畜牧水产局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大量病死猪流入市场,并被中央电视台播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王细亻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97.2万元。
2015年3月17日,高安市院立案侦查了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墟兽医站原站长朱思烟玩忽职守、受贿案。经查,朱思烟在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杨圩站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大量病死猪被加工流入市场,并被中央电视台播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同时朱思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5.3万元。
2015年4月14日,高安市院立案侦查了蓝奇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经查,蓝奇小明知收购的死猪为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仍然将其出售,流向市场,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
2015年5月2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经理李文胜(正科)玩忽职守案。2015年5月7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原科长周阳文玩忽职守案。2015年5月18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况琦玩忽职守案。2015年6月5日,高安市院立案查处了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胡凯航玩忽职守案。经查,李文胜、周阳文、况琦、胡凯航在高安市人保财险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在查勘死亡能繁母猪保险时必须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仍不认真履行职责,放任查勘员伪造能繁母猪的死因、不监督协助无害化处理的情况,造成大量病死母猪流入市场,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典型意义:这个案件反映出检验检疫、市场、保险等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失职,最终导致价值数千万的病死猪肉流向7个省份,受害群众数量众多,影响恶劣。媒体报道后,相关部门迅速反应,检察机关三天之内就展开了对监管部门刑事责任的追究,有效地震慑那些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与不法商户沆瀣一气的监管人员,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为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和生命健康把好每一道关口。
典型案例7
湖北当阳病死猪渎职案件
2014年03月19日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局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怀健以玩忽职守罪立案。
经查:被告人王怀健自2009年起担任当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溶分所所长、河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等职务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放任监管对象曹某等人在经营冻库期间长期、大量制售病死猪,在执法检查中通风报信并接受吃请送礼,导致曹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张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发生,形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怀健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5年2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怀健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的未来。这个案件的嫌疑人级别不高、量刑也不算重,但是案件的成功查办,警示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没有练就“火眼金睛”是失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通风报信当“内鬼”,是严重的渎职,都要受到检察机关的查处。
典型案例8
四川省南充腌腊制品渎职案
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对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城区兽防站驻南充市第二市场检疫员张映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映琳负责南充市第二市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其在对腌腊制品检验检疫时,明知无检疫条件,但为收取检疫费,对腌腊制品随意发放检疫证明,致使耿群英、刘萍、杨保成三人长期在第二市场销售用病死猪肉加工生产的香肠、腊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11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映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食品监管领域的小案件,检疫员是食品监管的一线战斗员,直接承担着动物检疫的职责,是食品安全监管最前线的关口。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的监督,不仅仅要“打老虎”更要“拍苍蝇”。收取检疫费是检疫员工作内容,但其真正的监管职责是替人民群众把好食品安全的关,舍本求末是对职责的亵渎,严重者将受到刑法的追究。
典型案例9
福建省漳平市病、死猪肉渎职案
2011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25日,漳平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漳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副所长李芸等人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等人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张志强等26人利用其租用的漳平市福龙公司屠宰车间,大量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和病、死猪。时任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在明知张志强等人租用福龙公司定点屠宰场分割车间非法宰杀生猪的情况下,决定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向张志强等人的分割车间收取检疫费,但是,时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陈存华等人并未按规定对张志强等人屠宰的生猪和猪肉产品进行检疫。郑美清和李希锦明知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未进行检疫,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三证”,没有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放任不管,造成张志强等人长期非法屠宰生猪,造成3000余吨未经检疫的猪肉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在此过程中,李希锦收受张志强的贿赂6000元。
2012年12月20日,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希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4日,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郑美清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2011年,龙岩市检察机关根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系福建省大规模生猪养殖基地之一的实际,深入排除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线索。经过深入调查,新罗区检察院查办新罗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兼督查队队长章柏豪等14人涉嫌滥用职权、贪污案;漳平市查办了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郑美清、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希锦等9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受贿案。
在该系列案件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猪肉经销商相互勾结,未经检疫即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办,得益于检察机关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开展,得益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案件查办过程中,龙岩市检察机关对猪肉监管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龙岩市政府出台专项整治方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病死猪肉的行为。
典型案例10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
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焱立案侦查,当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9月18日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向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赵焱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典型意义:首先,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其次,注重渎贪并查。下花园区检察院在查办赵焱涉嫌渎职犯罪过程中,注意搜寻贪污受贿等犯罪线索,渎贪并查。
典型案例11
山东乐陵生猪、肉鸭渎职案
2012年9月19日,山东乐陵市检察院对乐陵市畜牧局郑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张万栋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张万栋因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张万栋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为完成乐陵市畜牧兽医局下达给郑店镇动检分所的检疫收费任务,徇私舞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及检测“瘦肉精”的有关通知精神,在不按规定对运往县境外屠宰场的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情况下,按照每只肉鸭0.07元,每头生猪5元的收取标准,通过其儿子、儿媳向动物运输户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份。事后,张万栋伪造检疫结果交回乐陵畜牧兽医局。张万栋的行为致使一些运输户完全摆脱了动物检疫机构的监控,给动物疫情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典型意义:张万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构成渎职犯罪。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