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手册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
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填写说明
本台帐用于安徽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台帐共分为七部分,依次为封面、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摘要、填写说明、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废物管理记录表(含备注)和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等。本台帐中《废物管理记录表》部分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无效。台帐使用完毕后,由产生单位保存至少五年。
一、封面部分
1、【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填写该危险废物的名称,第二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年份,第三部分填写该本台帐启用的具体日期。如:某单位2007年8月1日启用的废盐酸台帐的封面编号应填写为:废盐酸-2007-0801
2、【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基本信息部分
(一)危险废物基本信息
1、【废物名称】:应与台帐封面上的废物名称一致;
2、【废物代码】:该种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相应的代码,如:废盐酸代码为“HW34”;
3、【累计贮存量】:截止台帐起用之日,单位内部累计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吨);
4、【产生源】:产生废物的车间或生产装置名称;
5、【产生工序】:产生废物的具体工序;
6、【废物嗅、色】:对废物的气味与颜色进行简要描述,如:黑褐色,有臭鸡蛋气味;
7、【废物形态】: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8、【危险特性】:在相应项前的“□”内打勾,如不属于列表中项目,则在空白处自行填写并勾选;
9、【产生设施地址】:废物产生设施的具体地址,如“XX市XX县XX镇XX街XX号”;
10、【包装情况】:详细填写单位内贮存该种废物时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的材质(如:钢、铁、铝、塑料等)、类型(如:桶、罐、箱、纺织袋、散装堆放等)及规格或尺寸。
(二)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
1、【日期】:流向基本信息填写的日期;
2、【自行贮存情况】:贮存设施与废物产生设施在同一个厂区内的,填写“本厂区内”;若贮存设施在本单位其他厂区或本单位外的,请填写贮存设施所在厂区的名称或本单位外贮存设施的详细地址;
3、【自行利用情况】:单位内部利用设施名称,如废物重新进入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利用的,填写该工艺流程名称;若自建利用设施,填写该设施名称;
4、【自行处理处置情况】:单位内部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如高温热处置、填埋处置或烘干、脱水预处理设施等的名称;
5、【委托贮存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贮存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6、【委托利用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利用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7、【委托处置单位信息】:委托外单位处置废物的,详细填写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及邮编;
8、填写内容为空白的,应用斜线划去。
(三)流向信息变更记录
危险废物流向基本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请在该部分内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变更日期及变更后的内容,同时在《废物管理记录表》当日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如:某种废物委托利用单位发生改变,则变更项目填写“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变更日期填写变更委托利用单位的日期,变更内容填写现委托利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废物管理记录表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1、(1)【日期】:该种废物产生、开始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贮存、利用、处置的日期(月、日);
2、(2)【产生数量】:当日废物产生的数量(千克);
3、(3)【贮存数量】:当日搬入单位内部贮存设施的废物数量(千克),而非累计贮存量,[参考计算公式:当日贮存数量=当日产生数量-(当日自行利用数量+当日自行处置量+当日委托贮存量+当日委托利用量+当日委托处置量)];
4、(4)【利用数量】:当日自行利用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5、(5)【处置数量】:当日自行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6、(6)【贮存数量】:当曰委托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7、(7)【利用数量】:当曰委托利用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8、(8)【处置数量】:当日委托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千克);
9、(9)【备注】:该种废物流向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并填写《流向信息变更记录》的同时,在该栏中注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10、(10)【填表人】:台账填写人签字或盖章;
四、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
该统计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另两份于该本台账填写次月10日内,分别报当地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备案。
1、【单位名称】: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并加盖公章;
2、【台帐编号】:与该本台帐封面上的编号一致;
3、【填写时段】:该本台帐启用日期和填写完成日期;
4、(1)【产生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产生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产生数量之和;
5、(2)【贮存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搬入单位内部贮存设施的废物数量(吨),而非累计贮存量,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自行贮存数量之和;
6、(3)【利用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自行利用该种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自行利用数量之和;
7、(4)【处置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自行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自行处置数量之和;
8、(5)【贮存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委托贮存该种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委托贮存数量之和;
9、(6)【利用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委托利用该种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委托利用数量之和;
10、(7)【处置数量】:该本台帐使用期限内委托处置该种废物的数量(吨),即《废物管理记录表》中每页合计的委托处置数量之和;
11、(8)【台账填写完时的贮存量】:该本台账填写完成时,单位内部贮存设施中该种废物的累计贮存数量(吨),即台账启用之日累计贮存量与台账使用期限内搬入单位内部贮存设施的废物数量之和。
环保厅给的:危险废物速查手册
危险废物速查手册
危险废物,顾名思义,非常危险!既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也会危及企业老板和相关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可以致死!擅自处理危险废物、或者把危险废物交给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处理,都会涉及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死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点击危险废物类别,快速查询与你企业有关的危险废物信息: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HW01医疗废物 |
卫生 |
非特定行业 |
|
HW02医药废物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兽用药品制造 |
|
生物药品制造 |
|
HW03废药物、药品 |
非特定行业 |
HW04农药废物 |
农药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
木材加工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石油开采 |
天然气开采 |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非特定行业 |
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11精(蒸)馏残渣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HW11精(蒸)馏残渣 |
炼焦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环境治理 |
|
非特定行业 |
|
HW12染料、涂料废物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纸浆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
合成材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15爆炸性废物 |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16感光材料废物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印刷 |
|
电子元件制造 |
|
电影 |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非特定行业 |
|
HW17表面处理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HW18焚烧处置残渣 |
环境治理业 |
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20含铍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1含铬废物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铁合金冶炼 |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电子元件制造 |
|
HW22含铜废物 |
玻璃制造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电子元件制造 |
|
HW23含锌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电池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24含砷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5含硒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6含镉废物 |
电池制造 |
HW27含锑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8含碲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9含汞废物 |
天然气开采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
贵金属矿采选 |
|
印刷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合成材料制造 |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电池制造 |
|
照明器具制造 |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0含铊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31含铅废物 |
玻璃制造 |
电子元件制造 |
|
炼钢 |
|
电池制造 |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
|
非特定行业 |
|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
贵金属矿采选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非特定行业 |
|
HW34废酸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钢压延加工 |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电子元件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5废碱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纸浆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6石棉废物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39含酚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40含醚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46含镍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电池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47含钡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HW49其他废物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50废催化剂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农药制造 |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兽用药品制造 |
|
生物药品制造 |
|
环境治理 |
|
非特定行业 |
说明:危险固废标识
下方只有一根骨头,非两根!
环保局:危废暂存间应这样建
1.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贮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他的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保障公司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危险废物。
一.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确认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处理等环节上出现了扩散、流失、泄漏、人员受伤等情况。
启动本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后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环境污染程度分为三级:
· 一级: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扩散、泄漏时,需紧急处理的。
· 二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或人员(2-5人),须对区域污染紧急处理或对受伤人员紧急救护的。
· 三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废液、废油)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须对受伤人员提供危险救护和现场救援的;导致厂区200㎡以上污染,需紧急处理的。
三.指挥系统与职责
成立以(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人事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环保课负责对上级部门报告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情况,协调市专家组的鉴定工作,保障信息通畅。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应的医务人员,做好受损害人员诊断、治疗、抢救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负责紧急处理时家属的安抚工作。
环保课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监测,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估;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分流、调查采样的安全。
人事部负责保障意外事故紧急处理时所需危险防护用品的供应。
环保课负责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转贮、防止损失加重。
四、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1.不同品种危险废物分别存放在不同容器中,不得混合。
2.危险废物贮藏间外贴有“危险废物”字样标识
3.固体危险废物:包装完整,不渗漏。
4.液体危险废物:容器密封、有盖;
5.气体危险废物:容器密封、安全阀良好。
6.危险废液暂时存放应采取防渗漏、防外溢措施。
7.各部门及承包商在设备维修中产生的废油、设备漏油和汽车维修废油应全部倒入指定区域的废油桶中。
不得倒入厂内、外空地、草地及地下管网的检查井中。
洒漏在地面的废油由责任部门(相关方由相关负责部门监督)用棉纱或报纸清除。
8.擦机器、设备及擦油手的废油棉纱,需放置在各部门指定的废油棉纱容器内。
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废处置。
9.废弃或暂时不用的空油桶应送交废弃库集中存放,避免油污污染地面及雨水冲刷后污染地下水。
五、意外事故的应急响应
意外事故发生后,厂危险废物意外事故指挥小组,根据意外事故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 一级响应:
1.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环保课生产车间负责。
1.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少量洒漏,立即用水清洗。
1.1.2若属废油少量洒漏,立即用废纸或棉纱擦干净,带油废纸或棉纱集中送到废弃库按危险废物处置。
1.2意外事故报告:48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抢救工作情况,由总务课负责。
§ 二级响应:
2.1意外事故现场立即进行处理,包括洒散危险废物的再收集,必要时采样监测,由总务课负责。
2.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木粉或棉纱吸收废液,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2.1.2若属废油多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50—200㎡),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注意现场禁带火种。
2.2意外事故受伤者就地隔离治疗,密切观察接触者,必要时请医院医生协助救治,由办公室负责。
2.3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由总务课负责。
2.4意外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查结果,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由生技科负责。
§ 三级响应:
3.1意外事故立即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洒漏危险废物的再收集,由总务课生产车间负责。
3.1.1若属危险化学废液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液,产生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3.1.2若属废油大量洒漏,(导致厂区环境污染200㎡以上),立即用棉纱吸收废油,然后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油,然后用木粉擦干净带油地面,产生的带油木粉或沙土送到废弃物指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注意现场禁带火种。
3.2意外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局、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3.3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开展救治,由人事部负责。
3.4做好监测,观察其发展动态,随时向指挥领导小组汇报,由人事部总务课负责。
3.5立即组织保障抢救、抢险物资供应,由人事总务课负责。
3.6作好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由生产车间、总务课负责。
3.7意外事故实施现场管制,由环保课负责。
六、结束响应
受污染的环境已紧急处理;受伤人员已得到救治,由本次意外事故再次引发事故的因素已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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