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5〕4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及工资收入等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