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5〕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公安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及时收集、固定送达回证、电话录音、短信原始载体及照片等。对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其收悉的,可以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通过张贴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送达。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欠薪逃匿案件时,如果对公安机关不提前介入可能导致涉嫌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相关证据灭失或难以进一步核实的,可以依照省公安厅等21部门《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粤公通字〔2014〕165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确有必要的,可以组成联合办案组,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的原则,共同研究对策,联合执法办案。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快“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和应用,按照我省“两法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完善“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和情报共享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等相关制度,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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