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

关于“药品是否允许降价处理”问题的函复|1993

 (卫药便发[93]第66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阜阳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药政科七月三十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销售伪劣药品、到期失效或霉变药品。药品历来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各级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和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销售药品。
  特此函复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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