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对医药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并组织实施的请示的批复|1999
(药管市[1999]55号)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对医药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并组织实施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目前有关事宜的办理,请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15号)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药品连锁企业总店及门店必须是已持有“两证”、“一照”的合法企业。
三、零售药店自愿变更为跨地区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门店,其“两证”变更事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9月29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