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

关于在整治专项行动中严厉打击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2009

(工商明电[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上旬到2月上旬,在全国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依法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行严厉打击。现就贯彻落实《方案》要求,继续深入治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部署落实
互联网上存在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不仅欺骗,误导患者,扰乱药品销售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而且污染社会环境,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严厉惩治、坚决取缔。2007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和国务院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对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各地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积极行动,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网上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现象虽有所遏制,但时有反弹,问题仍比较突出。各级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列入当地2009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重点,依托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加强网上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在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扭转互联网广告中存在的低俗之风,大力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要按照《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落实好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
(一)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网上广告和重点门户网站的监测,依法查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对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医药广告发布的,要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凡未查验药监、卫生、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导致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要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查处情况,要记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二)卫生、中医药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网上医疗广告的监测,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治疗性病广告及信息的,要按照非法行医查处;对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擅自篡改内容发布治疗性病广告的医疗机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移交工商部门查处。
(三)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网上药品广告的监测,对于未经药监部门审批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的,可依法暂停该药品的销售。
(四)各地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部门对于监测发现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涉及的非法涉性广告信息网站,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同时,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删除违法内容或者关闭非法网站。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发布低俗广告的网站,要联合有关部门予以曝光。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专项行动期间,工商总局将在总局内网上发布网上违法广告监测信息和交办查处要求,请各地工商部门及时关注。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总,于每周一向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书面上报《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治理整顿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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