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2012
(国食药监办[2012]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于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湖北、湖南、黑龙江、浙江、江苏、江西、重庆、宁波8省市作为首批省级试点开展了评价工作,内蒙古、陕西、甘肃等省(区)也积极开展了自行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通过评价地方药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科学运用评价结果,有力地促进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完善。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开展评价和健全体系相结合、正面引导和查找差距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国家局在2011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围绕以下评价内容制定《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参考指标(2012年)》(详见附件),作为省(区、市)评价标准。各地在组织开展地市、县评价工作中,可参照该指标建立与地方监管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资源保障状况。
加强资源保障是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的基础。各级地方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有资源保障的责任,应当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与保障药品安全的目标相适应的资源保障,完善监管体制,健全法规制度,合理设置药品安全工作机制,配备监管机构队伍,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和技术保障,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填补监管空白。具体评价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工作机制、机构队伍、监管经费、技术装备等5个二级指标,共设16个三级指标。
(二)药品监管状况。
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是保障药品安全的关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日常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重点工作,健全监管网络,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监管透明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督促涉药单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评价内容包括:日常监管、重点工作、监管网络、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企业责任7个二级指标,共设23个三级指标。
(三)安全绩效状况。
药品安全责任落实的效果需要通过药品安全绩效来评价。各地需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提升监管效果,提高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公众对药品监管工作和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状况、抽验绩效、执法绩效、社会绩效4个二级指标,共设11个三级指标。
二、工作安排
评价工作分级进行。国家局组织开展省(区、市)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地市、县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对省(区、市)的评价工作采取自我评价与统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照国家局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国家局在各地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统一评价。对地市县级的评价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遵照评价工作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评价的方法包括审核文件依据、计算量化指标、电话和网络访问、检查标准操作流程和工作手册、查阅工作记录和档案、现场调查等。
第一阶段,动员和评价准备(2012年12月底前)。
1.国家局印发评价工作通知,召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动员会;
2.国家局印发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指标,指导各地制定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3.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国家局的评价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价工作方案,确定地市、县分级评价指标。
第二阶段,地方自我评价(2013年1-4月)。
1.国家局跟踪指导各地评价工作,调研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中期座谈会,组织评价经验和信息交流;
2.国家局印发《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操作指南(2012版)》,组织各地学习评价方法;
3.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自我评价和地市、县分级评价,并将省级自我评价结果和地市县级分级评价工作方案上报。
第三阶段,国家局统一评价(2013年6月底前)。
1.各地对照国家局的评价要求,收集提交统一评价的相关依据;
2.国家局组织培训评价人员,对各省(区、市)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行统一评价,并对评价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
第四阶段,总结和结果反馈(2013年7月底前)。
1.各地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地市、县级分级评价的结果上报国家局备案;
2.国家局对各省(区、市)的评价结果进行反馈;
3.召开全国评价工作总结座谈会,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评价工作的建议。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保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要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评价资源,提高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要积极探索和丰富评价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杠杆作用。国家局将探索建立评价工作与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专项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示范区创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协同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评价结果的运用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完善。
联 系 人:张士侠
电 话:010-88331226、010-88331236(传真)
电子邮箱:zhangsx@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参考指标(2012年)(略)
文件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