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

关于启用药品注册专用章等68枚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通知|2013

(食药监办〔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自2013年7月15日起,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药品注册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药品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许可专用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30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30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预算与审计处非税收入票据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同时废止。
  附件:启用印章式样(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8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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