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2015
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盛为了制造假冒的调味品销售牟利,与被告人王渭宝电话联系,从王渭宝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0000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被告人张盛、邹丽先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后又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15565元。2013年8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盛、邹丽二人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南街村”调味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包装、商标标识。被告人张盛、邹丽所使用的“南街村”调味料、“太太乐”鸡精以及“莲花”味精外包装袋上均印制有与上述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盛及邹丽未经“南街村”、“太太乐”和“莲花”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 “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了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调味料包装10000套、“莲花”味精包装袋25000套,其销售的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判决:一、被告人张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二、被告人邹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被告人王渭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一审判决对王渭宝刑期计算错误的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一审、二审均为实行“三合一”审判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认定商标权利来源和法律状态的事实清楚,正确界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厘清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犯提供帮助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以共犯论处或者是独立构成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案件实体处理结果兼顾了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与加强人权保障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理念,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