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人单位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发现应当迅速进行补救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A某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因不服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未判令B公司支付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A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时起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故一、二审法院驳回A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驳回A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发现应当迅速进行补救,与劳动者协商补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有两点好处,其一将让公司的管理更加有序,更加正规。其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承担受益人民事,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