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人力资源经理同样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A某系B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B公司以A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B公司主张A为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保管劳动合同,B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带走;且假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A本人失职所致,B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人民法院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谨慎保管的义务。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于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本案中,B公司提交证据无法证明B公司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A在B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不得代表B公司与其自身签订合同,B公司依法应当委派他人代表公司与A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B公司也无证据证明A利用隐匿劳动合同的事实。故B公司上诉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B公司支付A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以维持。
【律师建议】
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委派其他人员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另行保管,以避免不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