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A有限公司与劳动者B劳动争议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二审判决A公司方支付B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方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诉称:根据《物品交接表》,B已收到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还A公司,责任在B,故A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不当。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和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即便存在B已收到空白劳动合同,但未签或签订后未将合同交A公司的情况,A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过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A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免责,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合同后,应当要求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上注明不签署的原因并收回存档。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
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都没有谈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存在固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