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2015
(食药监办稽〔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原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明确要求“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按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广告只能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品广告监测,一经发现违法宣传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产品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吊销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等措施,并及时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机关处理。
三、总局将加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广告审查抽查力度,如发现问题将调回重审并予以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