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匹莫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公告|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7号 )
匹莫林用于治疗小儿多动症等疾病,临床使用中发生肝损害等严重不良反应风险较高,在部分国家已退出市场,自2004年以来该品种在我国已无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匹莫林进行了综合评价,决定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目前,持有匹莫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有1家,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匹莫林片,国药准字H31020761;匹莫林,国药准字H31020760),请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2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