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

关于贯彻执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粤食药监妆〔2011〕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化妆品行业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产品范围
广东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我省原抑制粉刺类产品备案不再执行,统一纳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二、备案实施方式
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采取电子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的方式实施(电子信息系统的开通另文通知)。
三、备案实施程序
(一)备案产品送检
申请备案产品应送经指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名单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
(二)备案资料提交
拟备案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申请企业通过我局公众网(http://www.gdfda.gov.cn/)首页的“网上申报”处进入“企业网上办事平台”,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录入。
(三)备案资料的核对
地级以上市化妆品监管部门对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进行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通过信息系统予以上报省局;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信息的发布
省局收集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在省局网站发布相关备案信息和自动生成产品备案凭证(见附件),供公众查询。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备案
委托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产品备案,资料需注明委托方。同一产品委托我省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由其中一家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并注明其它生产企业。同一种产品同时委托我省和省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在省外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必在我省申请备案。
五、已备案产品的问题
2011年10月1日前已按我局原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并已在省局网站公告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需要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六、有关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局加强化妆品监管的重大举措。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共同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生产企业在申报备案产品电子资料的同时要做好纸质资料的留存,建档备查。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要将备案工作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加强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本文下发后,我局《关于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09〕85号)不再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志伟、郭昌茂
联系电话:020-37886171、020-37886083(含传真)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式样)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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