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关于炫彩发膜界定的复函|2014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3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界定炫彩发膜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函》(苏食药监保化函〔201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为染发类化妆品。其中,通过氧化反应原理进行染发的产品,其使用的染发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表7的规定。你局来函所述炫彩发膜属于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5月30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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