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企业

行政处罚依据指南(二)(2013版保健品部分)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社会监督,现将《行政处罚依据指南(2013版)》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通过我局网站http://www.szda.gov.cn下载。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附件:行政处罚依据指南(二)(2013版保健品部分)

序号
案由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违法行为及相关条款
罚则及相关条款
19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案
21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22
不按规定处置、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毁灭证据)案
23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24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保健食品
25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保健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26
市场(展会)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案
27
未按照要求进行保健食品运输的
28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29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30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生产过程中有不顾和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案
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案
32
从事批发业务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保留销售票据案
33
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3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措施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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