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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2019

      为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优化审评与检查检验衔接流程,更好地为注册申请人服务,经国家局同意,现就相关注册申请人提交供现场检查、检验用资料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交资料品种范围
自2017年12月1日之后由国家局集中受理的、药审中心在审的新药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ANDA)、涉及技术转让、相关指导原则规定的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包含临床试验研究数据的补充申请;自2017年9月8日之后由国家局集中受理的、药审中心在审的一致性评价注册申请。其他注册申请如有需要,将另行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时间和方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新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申报资料正式受理后10日内,将资料直接寄送至药审中心业务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邮编:100022)。在审评过程中需补充资料的,应在发补资料正式接受后10日内提交。
本通知发布时药审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应在本通知发布10日内寄送(包括发补资料)。
三、提交的资料内容与数量
提交的资料应包括1套全套申报资料光盘(含临床试验数据库)供现场检查、检验使用。对于补充资料,应包括1套全套发补资料光盘。
四、资料要求
(一)应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刻盘,每张光盘应使用专门的光盘标签笔清楚标识品种名称、受理号、资料类型(新报、补充)、所含申报资料编号目录(与纸质材料一致)、申报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标识字迹应清晰、不易掉色。
(二)所提交电子光盘申报资料应完整,且与递交的纸版申报资料内容、格式、排版完全一致,内含文件均应为可复制文本模式的PDF格式。
(三)每张光盘盒应清晰标明以下内容:“本套光盘共   张,本盘为第 张。”每张光盘盒加盖与申报资料相一致的有效公章。
(四)请在提交前核对光盘可读,并做好光盘物理防护工作。
(五)光盘应封装于档案袋,封面应注明:受理号、品名、申报单位(须加盖与申报资料相一致的有效公章)。档案袋还应包括以下纸质资料,一式二份,每个文件须加盖公章(包括骑缝章):
1.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发补通知函复印件(如有)。
2.现场检查所需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5)。
3.保证光盘资料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性的承诺书。
发补内容涉及现场检查所需基本信息表有调整更新的,应按同样要求随发补光盘重新寄送更新后的信息表。
五、其他要求
为保证检查、检验顺利开展,请申请人务必确保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与申报资料一致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19年5月6日

填表说明 

1.上市生产批量栏,如存在多个批量的情况,均应写明。不同批量如使用的设备不同应在设施设备栏注明。

2.生产线取得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应填xxxxxx日至xxxxxx日。

3.3年生产情况适用于未发生处方工艺变更的品种;有处方工艺变更的品种应填写变更以来的所有生产批次情况。因工艺验证批相关情况有专门栏填写,故该栏填写的批次不含工艺验证批。

4.原辅料情况及包装材料栏中批准文号/核准的编码如填写的为批准文号,应填写相应注册证的有效期,有效期的描述方式为xxxxxx日至xxxxxx日。

5.原辅料情况中用途栏应填写:原料药、助流剂、润滑剂等。

6.生产频率栏应按品种实际生产频率进行选择多少批/年、多少批/季度、多少批/月。

附件3

现场主文件清单 

1     企业总体情况

1.1     企业联系信息

1.1.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1.1.2企业生产工厂以及工厂内建筑及生产车间名称和地址

1.1.3企业联系方式(包括出现产品缺陷或召回事件时24小时联系人电话)

1.2     药品生产许可范围

1.2.1在附件1中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签发的有效生产许可文本复印件

1.2.2简要描述由相关监管机构许可的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和其他活动

1.2.3在附件2中列出附件1中没有提及的工厂目前生产的产品类型

1.2.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需注明;非上述情况,提供近5年该生产地址接受省级(含省局委托)及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和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名称及国家、缺陷类型及数量。在附件3中提供上述检查的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缺陷表、整改资料等检查相关资料及当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复印件

1.3     工厂目前进行的其他生产活动

如工厂有非药品生产活动,请说明

2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1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2.1.1简要描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参考的标准;

2.1.2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质量体系相关职责

2.1.3工厂质量体系获得认证认可的情况,包括认证认可日期、认可内容、认可机构名称等

2.2     成品放行程序

2.2.1详细描述负责批确认与放行程序的受权人的资质要求

2.2.2概述批确认与放行程序

2.2.3受权人/产品放行人在待验与放行以及上市许可一致性评估中的职责

2.2.4当涉及多名受权人时的工作安排

2.2.5请说明是否应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及实时或参数放行产品

2.3     供应商和合同商的管理

2.3.1简述公司供应链以及外部审计项目等情况

2.3.2简述合同商、原料药生产企业及其他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资质确认系统

2.3.3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及其他项目委托情况

2.3.4合同生产企业和实验室名单,包括以下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生产和质量检验活动的供应链流程图;例如:起始物料的检验应在附件4中予以表述清楚

2.3.5简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在产品放行中的责任(不包括在2.2中)

2.4     质量风险管理

2.4.1简述企业质量风险管理方法

2.4.2质量风险管理的范围和重点,包括公司层面进行的质量风险管理活动,以及在公司内部进行的风险管理活动。

3    人员

3.1     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及其负责人的组织机构图,包括高级管理层和受权人等(附件5

3.2     从事质量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储存及分销的员工数量

4    厂房和设备

4.1     概述

4.1.1简述生产工厂情况,包括场地面积和各建筑物名称等,如不同建筑物生产的品种面向当地以及境外不同市场,应在特定市场的建筑物上注明(如未在1.1明确)

4.1.2简述生产区域规模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局图、生产区域的平面布局图和流向图,标明比例(不需要建筑或工程图纸)。应当标注出房间的洁净级别、相邻房间的压差,并且能指示房间所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配料、储存、包装等)(附件6

4.1.3仓库和储存区域的平面图,如果有,包括储存和处理高毒性、危险性与敏感物料的特殊区域

4.1.4简述特殊储存条件情况,但不需在平面图上注明(如有)

4.2     简述空调净化(HVAC)系统

4.2.1简述空调净化系统设计原则,如送风、温度、湿度、压力差以及换气次数、回风等 (%)

4.3     简要描述水系统

4.3.1水质设计标准

4.3.2水系统示意图附件7

4.4     简要描述其他相关公用设施,例如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系统。

4.5     设备

4.5.1列出生产和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附件8

4.5.2清洁与消毒——简述与药品直接接触设备、工器具的表面清洗、消毒方法及验证情况(例如:人工清洁、自动在线清洁等)

4.6     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系统

简述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的计算机化系统情况(不包括逻辑编程器(PLCs))

5    文件

5.1     描述企业的文件系统(例如电子、纸质)

5.2     如文件和记录在生产工厂外保存(如有,包括药物警戒数据),请提供外存的文件/记录目录、储存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从厂区外取回文件所需的时间。

6    生产

6.1     产品类型(可参考附件12

6.1.1生产品种类型

l  工厂生产剂型一览表(包括人用与兽用产品)

l  工厂生产临床试验用药品(IMP)剂型一览表,如生产场所与上市生产品种不同,请提供生产区域和生产人员信息。

6.1.2毒性或危险物质的处理情况(如高活性和/或高致敏药品)

6.1.3说明专用设备或阶段生产制造产品情况(如有)

6.1.4说明过程分析技术(PAT)应用情况,并概述相关技术和计算机化系统应用情况(如有)

6.2     工艺验证

6.2.1简要描述工艺验证的原则

6.2.2返工或重新加工的原则

6.3     物料管理和仓储

6.3.1起始物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处理,包括取样、待检、放行与储存

6.3.2不合格物料和产品的处理

7    质量控制

描述理化检验、微生物及生物学检验等质量控制活动

8    分销、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8.1     分销(属于制造商职责内的部分)

8.1.1分销商类型(包括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等)

8.1.2描述用来确认顾客/接受者的系统,以证明顾客有合法资格接收药品

8.1.3简要描述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其符合贮存条件要求的的措施,例如:温度监测/监控

8.1.4产品分销管理以及确保其可追踪的方法

8.1.5防止产品流入非法供应链的措施

8.2     投诉、产品缺陷与召回

简要描述投诉处理、产品缺陷与召回系统

9    自检

简要描述企业自检系统,重点说明自检计划中涉及范围的选择标准、自检实施以及整改情况

10 该品种生产地址既往产品抽检、召回、收回GMP证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相关已上市药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影响面广的药品突发事件,或被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情况。

本清单中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属实。如查有不实之处,本单位负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公章)

   

注:本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存一份原件,申请人直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服务热线:1369210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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