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2018
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现将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网上办理
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梳理完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时限、流程环节、样式表格、监督方式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理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内部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避免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四、优化审批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化拓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建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开力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方面的监测指导。稳步推进电子证照管理改革试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推动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举措,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