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卫生局与贾雪梅卫生行政处罚纠纷申请执行案|2014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4)澄非诉行审字第0010号
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严军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起阳(一般代理),该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副科长。
被申请人贾雪梅。
申请人江阴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江阴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江阴卫生局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澄卫场罚[201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贾雪梅在江阴市花园三村39幢109室开设“博艺专业美容美体中心”,未取得上述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从事美容经营活动,使用化妆品为老顾客及朋友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自开业至案发经营时间为1个月),贾雪梅的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贾雪梅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贾雪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认定贾雪梅在经营期间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直接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该行为违反了《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贾雪梅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贾雪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江阴卫生局决定合并给予贾雪梅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同时责令贾雪梅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江阴卫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同时明确:贾雪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交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贾雪梅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催告后,贾雪梅仍未履行。2014年1月21日,江阴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罚款600元;2、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江阴卫生局作出的澄卫场罚[201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江阴卫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阴市卫生局作出的澄卫场罚[201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国 芬
人民陪审员 赵 建 龙
人民陪审员 杨 群 雄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丹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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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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