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石狮市卫生局与陈靖没收违法所得和加处罚款纠纷申请执行案|2012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2)狮执审字第140号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许海鸣,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靖。
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陈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10日在石狮市塔前村塔前中街118号开展诊疗活动。被执行人陈靖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另查陈靖在上述时间内开展诊疗活动共违法所得3000元。陈靖个人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陈靖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医告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1年11月16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陈靖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药品器械1箱和TDP治疗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靖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陈靖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靖送达了狮卫行催字(2012)4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陈靖仍然没有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认定被执行人陈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药品器械1箱和TDP治疗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陈靖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罚没款的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局作出的狮卫医罚字(2011)4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
限被执行人陈靖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4000元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自2011年12月2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4000元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4000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靖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陈靖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寿庆
审 判 员 谢俊辉
代理审判员 曾怡明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自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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