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纠纷执行案|2015

深圳医学律师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甘行非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滚其忠,系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系甘州区靖安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9日对张某、王某某作出的区人口委(靖)征决字(2014)第008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人口委(靖)征决字(2014)第008号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区人口委(靖)征决字(2014)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人口委(靖)征决字(2014)第008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艳
    审判员李建华
    审判员汤玉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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