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开治疗方案,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这是一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患者在XX市某医院就医,出院后数天死亡。该患者在该医院已诊疗二年有余,住院三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发现:在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中都反复出现抗结核1号、2号,修复1号、2号名称。曾向医生询问,医生告诉患者这是保密的治疗方案,他们也不清楚。患者死亡后,家属怀疑是否药物有问题导致了患者死亡,于是投诉于某区卫生局,卫生局进行调查,调查的过程中,医院也拒绝向工作人员提供抗结核1号、2号,修复1号、2号的配方,其理由是这是专利产品(正在申请过程中)。卫生局组织医患对赔偿进行调解,医方认为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存在赔偿理由,拒绝调解。在患方的要求下,卫生局委托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医学会要求医院提供抗结核1号、2号,修复1号、2号配方,医院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医学会复函卫生局:因为医方拒不提供抗结核1号、2号,修复1号、2号,故无法鉴定。卫生局作出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决定。
医院不服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笔者此时接受卫生局的委托代理卫生局进行答辩。
结果自然是维持市卫生局的行政决定。
医疗过程必需要遵守医疗技术规范,此要求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医师执业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处方应当记载的事项及书写的要求。本案中医疗机构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的医嘱中使用抗结核1号、2号,修复1号、2号代码,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医疗机构使用所谓“专利产品”作为拒绝理由,显然不会被复议机构认可。同时医疗机构拒绝配合医学会的鉴定,卫生局对其作出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