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须知

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2007

(深府[2007]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进一步完善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市政府决定将少儿医疗保险制度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参加《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
   (一)本市经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以下简称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少年儿童,和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市外定居或就读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的少年儿童,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
   (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缴费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即月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其中0.6% 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2%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由少儿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我市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每人每年200元。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医疗保险费补贴按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发放办法进行发放。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9月份统一办理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征收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五、本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高校的在册学生统一由其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就读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应由学校或街道办事处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居民户口簿、计划生育证明、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存折等资料。
    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
  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在入户1个月以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够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起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其门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帐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八、深圳户籍的低保家庭少儿免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免缴的费用由福利彩票基金承担。市民政局统一为低保家庭少儿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时应提交参保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未能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缴费金额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
   十、本市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完成少儿及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协助做好收集学生资料及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市社保机构对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该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社保机构部门预算。
   十一、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可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或市内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未按规定绑定医院或社康中心的,不享受门诊待遇。
   十二、原少儿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参保人的就医、转诊、结算、监管等按《深圳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2010年9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少儿医疗保险,且在9月份参加了住院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其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期限可延长至9月30 日,其在9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待遇。
   十五、 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09〕33号)即行废止。少儿医疗保险结余基金并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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