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规定病种就医
门诊规定病种目录:1、恶性肿瘤的治疗;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系统性红斑狼疮;5、精神病;6、糖尿病;7、高血压;8、肺心病;9、冠心病;10、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肝硬化;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癫痫;15、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16、股骨头坏死病;17、心力衰竭;18、结核病;19、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20、舞蹈病。
登记办证:参保人患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并携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近一年来的病历、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发给《门规医疗证》,并根据本人意见,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这定点医院一般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治愈的,收回《门规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
门规就医:患者就诊时,凭《门规医疗证》与社会保障卡到医院设置的“门诊规定病种挂号处”挂号,并提取本人的《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其《门规医疗证》暂由专门窗口登记保存。
病人持《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并凭双处方取药。就诊结束后,须将专用病历、双处方、费用单据以及有关检查、治疗资料等装入本人《门诊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档案袋》,交由医院专门窗口保管,医院同时退给本人《门规医疗证》。
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门诊结算: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