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2010
核心提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纠纷举证发生了重大改变。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由患方对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患方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的事实;医方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原告吴某到被告某医院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并办理住院手续。当日,某医院对吴某进行了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因吴某子宫畸形,手术难度大,该次手术未成功。三日后,医院对吴某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成功。又过数日,吴某丈夫找到值班医生要求对吴某进行诊疗,但值班医生认为吴某已经办理出院,拒绝为吴某进行诊疗。吴某认为其第二次手术的诊治医师无资质及诊治过程存在过错给其造成人身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余元。
诉讼中,经法院询问及释明,吴某表示不申请对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医院辩称:该院对吴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没有过错。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吴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申请专业的医疗过错鉴定,故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患者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应当由原告(吴某)举证证明第二次手术医生无资质、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其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对此未能举证且拒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分配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案例,现就《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本案实际,简要分析如下:
一、在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不仅推定过错且推定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五十四条重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同样为过错原则,只是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三种过错推定的情形。
虽然《侵权责任法》属于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程序法,但根据法理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明确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者应当就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立法的重大改变,而患者多非医疗专业人士,其完成举证责任之方式多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而法官亦非医疗专业人士,其判案非常依赖于相关司法鉴定。本案经审判法官释明,原告拒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致举证不能最终败诉。
二、例外: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主持审议的主任委员胡康生即已指出,《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所谓‘推定过错’,而是‘直接认定’。”因此,不应当从一般意义上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且不允许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不过,要适用该条款,患方应当举证证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存在且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医疗机构要求免责必须举证,该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通常以提交各种通知单、告知书等方式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患方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通过提交病历证明情况危急及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通过提交行业文件或者专著等方式证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案外的话
本案提醒患方:在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医院之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损害后果,同时找专家(医学、法律专家)确定医院的过错,然后找到的医学律师进行诉讼,方可保证诉讼有的放矢,否则既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