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工伤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医疗机构也应当赔偿|2011

 邓某系湖北恩施人,在东莞某工厂打工,2011年5月28日在住处前往工厂上班的途中,其所骑的自行车与一小汽车发生碰撞,邓某被送往东莞某医院就诊,经X片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
随即医院给邓某进行了手术治疗,邓某在医院躺了一个月出院。出院遵医嘱休息二个月,并保持半年不持重,不剧烈运动。在邓某术后三个月开始患肢着地后,感觉左膝屈膝疼痛,走路百米之后无法行走。邓某多次到手术医院复诊,也经过多次拍片,医生在病历记载处理意见:减少患肢运动。并时不时给止痛药。术后九个月时,邓某到广州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告诉邓某其手术不理想,并指着X线片说:塌陷的部分没有撬起来,导致膝关节面凹凸不平是邓某疼痛,不能长距离行走的原因。因为时间太久,再做手术效果可能不好,现在只好观察,保持适当的运动,也许随时间推移会好一些。
邓某回到东莞找到医院,医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手术有过错为由(广州医生只说不写,这是医生的常态),拒不承认错误,发生医疗纠纷。邓某找到笔者,笔者看过所有病历资料,阅读X线片,判断邓某讲的是事实,接受委托。
起诉后,本案经法院委托医疗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东莞某法院判令医方承担75%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成功的关键是笔者十三年的临床医疗工作经验,可以阅读X线片,能清楚骨折的康复过程。根据邓某的病程、症状和X线表现明确判断医疗过错,并从医疗规范中找到依据,从而说服鉴定专家做出有利于邓某的鉴定 。也由此说服法官做出了一个相对有利于邓某的判决。(邓某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保险事故和医疗损害,前述的赔偿可能减轻医疗赔偿责任,故给出75%的责任分担是相对于有利于邓某的。)
(庹明生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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