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

一纸医疗事故鉴定书,五年漫长维权路

小王为河北某乡镇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其丈夫李某平日有轻微的哮喘病,居住在该卫生院分配的单位宿舍,夫妻恩爱。
2009年10月6日,这一天成了小王夫妻俩永别的日子。
2009年10月6日,小王在药房值夜班,凌晨一点左右,李某感觉到胸闷,气促,就起床到门诊找老婆小王。小王迅速起床,看到丈夫面色不对,呼吸困难,喊值班护士,同时到治疗室找钥匙试图打开抢救窒门。因为串在一起的钥匙太多,小王无法找开,她再大声喊值班护士。同时,他喊住在旁边楼上的门诊主任贾医生,请他为丈夫看病。
开始李某自己扶着墙站立,就在小王喊贾医生、护士打开抢救室门之际,李某一下子跌倒在抢救室门口。小王大声呼叫刘医生,同时与护士小刘将李某扶起,因为李某较胖,无法将其放在抢救床上,只好将他平放在地上,护士刘某将氧气瓶推到李某身边,将氧气给李某插上。这时值班的刘医生,刘医生一边让护士配氨茶碱给患者用上,一边摸李某的脉博,继之听李某的心脏。这时另一护士向某也来了,再过几分钟,贾医生也到了。贾医生给患者量血压已量不出了,听心率很弱,有哮鸣音。话说间再听心率已听不到心率了,贾医生立即指示使用肾上腺素,同时进行胸外按压,指示向县医院求助。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县医院来人了,看了一下患者,表示已没有抢救价值了。二点,医院宣布患者死亡。
李某死亡后,小王去找医院理论,认为医院将抢救室锁死,致使其丈夫没有及时吸氧,医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医院领导告诉她,先将患者送到殡仪馆,她提到的问题,医院调查以后再答复她。
小王找刘医生开死亡证明,当时刘医生不在,看到刘医生桌面有一张抢救记录,正好是刘医生写的她老公的抢救记录,小王顺手将该记录放入口袋。小王找到了贾医生开了死亡证明,在朋友和家人的帮助尸体转入到殡仪馆,两天后,李某被火化了,医院也没有派人慰问,小王心里不是滋味。
办完了丧事,小王再次找到医院,医院答复:医院为了管理,所以将抢救室在没有抢救病人时锁住是符合医院管理规定的。经反复协商,鉴于自己还在医院上班,最后小王决定和医院一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听证会上,小王拿出那一张抢救记录,认为该记录才是事实。刘医生也认可此页为他所写,但他讲那是草稿且没有他的签名是不做事的。医学会没有理睬小王说法,依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
小王找到了律师,起诉了医院。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均无过错,所以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医院赔偿小王等人民币6万元。小王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二审认为本审诉讼前双方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进行医学做出鉴定意见,原告在接到鉴定意见后未提出再鉴定,表明原告已认可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同时,在一审中,原告虽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二审中,原告提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小王不服提出再审,高院裁定不予立案的裁定。小王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认为,医学会虽然是双方共同委托,但医学会采用医院的病历资料做为鉴定依据,而对原告提供的资料置之不理。从两份资料来看,两份资料记载明显不同,而且原告提供的资料书写在先,应当更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所以医学会的鉴定资料存在重大暇疵,其意见也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故依法抗诉。
在再审的过程中,小王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最后再审法院根据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综观本案,症结在医学会无视事实,径直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这也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件难症之一,患方一般不愿或者出不起鉴定费用,在各方的撮合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此时,医疗事故鉴定前提是双方同意以医方提供的病历为基础,患方多不懂其意义,另医学会会告诉医患双方,不配合鉴定将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患方都会签字确认。而且此时,一般患方也不会请专业医疗律师帮助其鉴定。所以,一旦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异议,几乎都在医方”意料之中“。
本案症结之二,患方在接到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后,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从理论上讲,不提出异议,意味着无异议,即认同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所以本案一、二审均将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本案症结之三,患方在一审中不主动提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是到二审才提出。本案一审中患方是请有律师的,可能是律师没有医疗纠纷诉讼的经验,及时提出医疗过错鉴定。
笔者是在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找到笔者的,笔者的意见得到了检察的支持,最终才再审中帮助患方维护了应有的权利。笔者在此告戒患方,一旦遇到医疗纠纷,一定要在专业医疗律师帮助下维权,慎重提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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