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2008

 庹明生 2008-1-9
    本案例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被完全采纳的案例
    涂女士患高血压多年,有一天突然出现行走困难,跌倒后自觉双下肢无力,自己不能爬起来。家人急送涂女士入院,医师怀疑她有低钾血症,一查血钾果真很低。结合涂女士高血压等病史,医师高度怀疑她患有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而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是由于肾上腺腺瘤分泌过多醛固酮所引起的一种临床综合征,早期仅有血压的升高,不易与原发性高血压进行鉴别。如果能确诊肾上腺皮质腺瘤的话,经过手术摘除则可望获得治愈,困扰涂女士多年的高血压也可一并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明确的诊断,也为了诊断后进行手术治疗,涂女士慕名来到某大型知名综合医院。但意想不到的是,肾上腺皮质腺瘤长在腹部的,某医院为涂女士首先却进行的是开颅血颅清除术。原来涂女士入院第二天上午10时突发头痛,测血压220/120mmHg,上午11时,原告出现昏迷状态,双眼凝视,双测瞳孔不等大,急查头颅CT示为左侧额颞部脑出血,诊断为“高血压性颅内出血”,立即转脑外科行血颅清除术。经抢救后,涂女士转危为安。没有生命之虞的涂女士却与某医院产生医疗医疗事故纠纷。
    原来涂女士一直自服降血压药,到某医院时自带的降压药仅够维持入院当天早上、中午两次。某医院住院部的医师认为患者在自服降压药,故入院后没有另配降压药,当晚患者就没有服用降压药。就因为漏服这一顿药,原本平素正常的血压,在入院第二天上午变得离奇的高并出现脑出血。涂女士及家人认为患者脑出血的后果,是某医院未对患者进行降压治疗,违反医疗常规致使患者无降压药可服造成的,因此要求某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某医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次日发生脑出血属于难以预料的病情变化,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同意患者方的说法。涂女士遂将某医院推向被告席。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某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涂女士与某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理由是:1、该患者诊断明确,处理诊治原则无违规现象。患者发生脑出血与原发性醛固酮高血压相关,但不排除其他原因如:脑血管畸形可能性。2、入院后,漏服一顿降压药,但“原醛”性高血压病程一般较平稳,且入院后两次测血压均正常,故颅内出血与少服一顿降压药物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涂女士不认同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要求法院不予采纳。但法院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纠纷专业鉴定部门,在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阅读本案卷宗、相关病史材料的情况下,依据合法的鉴定程序,针对原、被告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依法应可作为证据予以使用。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涂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完全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判案是错误的,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坚持一审法院的观点,完全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审法院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而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动过程,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涉及专业领域,故尚需依赖鉴定机构对相关医疗事件所作出的专业的鉴定结论。最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决定了涂女士败诉!
    律师点评:
    鉴定与司法鉴定
    本案涉及医疗专业问题,法官通过委托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解决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所谓“鉴定”,从字面来理解就是鉴别与判定。事实上“鉴定”活动不仅在诉讼中,在在非诉讼的日常生活中也常常存在,老百姓别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关、部门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比如书画鉴定、文物鉴定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该表述有三层含义:(1)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经过相关专业教育和训练;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具有鉴定权;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2)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的科学问题变得更加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3) 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依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司法机关提起。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变更鉴定目的。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根据上述含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常见的司法鉴定可分为以下几类: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归类于第4类。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有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无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最终是或者不是医疗事故,法院完全采纳鉴定结论并以此为据判案属于法院常态做法。本案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最终完全采纳鉴定结论,对患者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服务热线:13692105196
本站由庹明生博士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