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当举证证明病历的真实性
最近办理了两个案子,最终焦点集中在谁该举证证明病历真实性问题。下面就以一个案子为例进行分析。
本案为宝安区西乡法庭的案子。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医务人员并没有对其身体进行检查,该病历伪造。同时使用壹个星期以前一份未经医务人员签字的B超单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术中发现诊断和术前诊断不一致,术后出现了严重并发症,医方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认为其诊治符合法律、法律及医学技术规范,同时向法庭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法庭认为:病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医学技术规范,因为法庭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其真实性有待医学会判断。法庭依法委托深圳市医学会,医学会受理后发现原被告双方对病历真实性有严重分岐(注:本案在诉前医患双方已提起过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双方对病历分岐,作出无法鉴定的意见。)致函法庭。法庭重新组织对提交医学会鉴定的证据进行再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原告仍然坚持证据交换时意见,并提出医方即是病历的撰写者,也是病历的保管者,在病历上也无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已尽举证责任。法庭认为原告认为病历虚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并指出原告可以找同室病友,或者护送人进行证明。原告当庭请求法庭原告丈夫可以当庭作证,关于室友是否能出庭作证,需要法庭给一定时间。法庭当庭未置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