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我们的权利?
谁来保障我们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即古老又新鲜的命题,经常看到我们的权利被一些机构,尤其是行政机构所侵犯,我们自然想到的是找法院来评理,来保护我们的权利。但我们不愿谈的是法院也经常侵犯我们的权利。
今天我到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这个案子上周四已经去立过一次,立案的法官一反过去立案的惯例,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得在名字上按手印!所以我只得要求当事人这样做。看到当事人怀疑的目光,我有些难堪,但又没有其他的办法(除非作假)。当时立案法官也告诉我要到503找一位姓林的法官组织调解,我告诉他当事人到医院也吵了、也闹了,医院也给了书面答复,调解不了。我们也可以立案后再由法官调解。当时立案法官,想一想说,你准备好材料先立案吧。
今天我被安排在5号窗口,立案的法官是一个年轻的女法官,看过材料后,他询问了一下3号窗口的法官就告诉我,先去找林法官调解,调解不成再来立案。我重复了上一次讲的话,立案法官讲,必需先调解!我问调解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吗?她说“是的!”“哪儿规定的?”我轻声问,怕触及法官的权威。没有法官的权威,自然也没有律师生存空间,这个道理我懂,所以最尊重法官的应当是律师。“我们法院规定的!”她很坚定的说。
我深思了良久,无语!大概过了二分钟,我悄悄的离开了立案大厅,到了50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