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0
(广东省卫生厅 2009年12月17日 粤卫〔2009〕153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级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广东省辖区内。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已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
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符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新增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复印件。
第九条 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二条 医师拟取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延续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二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师执业证书》中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附件: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