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的通知|2011
(深卫人医政〔2011〕73号)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的通知》(粤卫〔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消毒供应管理工作,加大投入,高标准、严要求建设消毒供应中心(室)。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3个技术标准,对照《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CSSD)考核细则(2011年版)》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必须立即停止消毒供应业务。
二、要合理规划设置消毒供应中心,鼓励各区在辖区范围内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为辖区内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的消毒供应服务。
三、原深圳市卫生局核发的《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核发《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
四、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的监管。按照我市医疗机构监管的事权划分,市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市属医院和社会办医院的消毒供应监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区属医院及辖区内门诊部、诊所等其它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监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区卫生监督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消毒供应工作。将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考核检查统一纳入我市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评估、医疗机构校验、医院等级评审等工作中。对于消毒供应中心(室)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取消其消毒供应业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