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的管理办法(试行)|2013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2013年11月7日以粤卫〔2013〕7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由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学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要确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保障注册人员素质、注册办公场所”等条件的行业学会,并授权其实施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和护士注册具体事项。
  第四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为护士执业注册建立注册程序、流程和指引,提供政策咨询。
  各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对获得授权并承接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同级行业学会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提供指导。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级以上护理学会负责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与计生行政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未成立独立法人护理学会或护理学会不能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的,可由县(市、区)及以上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公告、公开、择优选择并对外公示等程序,选择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如医学会或医师协会等,承接其属地内医疗卫生机构内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包括省属、部属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省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执业注册工作由省护理学会负责。
  第六条 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所转移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学会提出申请。
  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文发布。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四)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九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十条 各级行业学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各级行业学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粘贴照片。
  《护士执业证书》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执业地点、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因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护士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首次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第十八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承担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原执业注册地注册部门通报。
  我省各级行业学会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已在我省各级行业学会申请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
  (四)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二十四条 我省各级行业学会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其工作的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六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3.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4.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5.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6.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7.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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