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
(2004年6月3日 卫政法发〔2004〕178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