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2005年8月11日 卫医发〔2005〕第327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
  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此复。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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