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注册问题的批复|2008
(2008年2月3日 卫医函〔2008〕46号)
重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免试注册问题的请示》(渝卫〔2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自2003年开始,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我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规定,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可取得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人事部办公厅和我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重申了具有护理专业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3年开始,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应当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
此复。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