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识别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
(卫医政函〔2009〕32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9〕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男科”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已经批准为“男科医院”的,应重新核定名称,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含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生殖健康”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三、以“生殖健康”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仅限为“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除必需的医技科室,医疗机构不能设置“妇产科、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以外的临床科室。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