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

卫生部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2004

(卫基妇发〔2004〕第2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农村接生员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相关问题的请示》(川卫[2003]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家庭接生常规》,对家庭接生的条件、对象、接生准备及接生过程中的程序、用药、各种异常情况的诊断、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家庭接生属于医疗行为。家庭接生员是国家对农村地区尚未完全实现住院分娩而承认其作为农村妇幼保健服务补充的特殊群体。
  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关于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由于各地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异很大,对于一般医疗服务的范围及一般医学处置的具体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此复。
200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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