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
(国卫法制函〔2014〕314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原卫生部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10年1月作出《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和《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这两个批复精神完全一致。即:“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在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执业注册。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3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