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2000)
(卫医发[2000]455号 2000年12月19日)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请示》(鄂卫医发[20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胎儿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
因医疗过失造成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可按二或三级医疗事故定级。
此复。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医疗事故分级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新生儿死亡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宣布不再适用
文件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