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批复|2006
(卫政法发[2006]296号)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关回避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6]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工作人员,如果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医疗事故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
此复。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文件提供: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