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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旁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

                             (2009年4月9日 卫医管函〔2009〕132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川卫〔2008〕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不干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和结论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旁听医疗事故鉴定。
  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的调查取证材料应当写入医疗事故鉴定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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