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医院级别问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52号)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
二、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452号)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